[每周一书] 十四位法官对《洞穴奇案》的判决书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许多法界人士。而萨伯的《洞穴奇案》,或许能够提供台湾读者另一种视野。
在本书中,萨伯延续著名法律学者富勒(Lon L.Fuller)的一个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
介绍至此,敏感的读者应可感受到这个案例的法律复杂度与争议性。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而是叙述“虚拟法官判决理由”。富勒在 1949 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虚构了五位大法官的五份判决意见,五人意见均不同。五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个别看他们无懈可击的论证,你似乎都会被说服,相信各个大法官的结论在法律上皆属天经地义。矛盾的是;他们的结论竟然天差地远!法律难道真是一场“文字游戏”?
萨伯延续着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洋洋洒洒的判决意见。结果是四票有罪,四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其实富勒与萨伯都是借题发挥——每个“虚拟大法官”的意见,其实都代表了某一法律学派的见解。在这十四份意见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哲学(而非“法律文字”),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与事实的解读。我们更可以在简短而生动的篇幅中,看到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怎样生动且激烈地进行对话。萨伯的“续貂”之作,其实也正是为了引进“后富勒”时代的美国法学思潮,诸如强调法律不确定性的“批判法学论”、认为法律就是成本效益分析的“法律与经济学”,以及从民主理论导出的司法消极主义等。
注:上文节选自本书导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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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作者:[美] 萨伯
译者:陈福勇 / 张世泰
评分:9.1
《洞穴奇案》讲述的是 20 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 1949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借助这个假想公案,本书实际上反映了 20 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洞穴奇案》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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