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书] 《论可能生活》从伦理学读生活的意义
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生活动力,这是一个明显的真理。如果不去或不能追求幸福,生活就毫无意义。那种几乎在任何一方面都不幸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所以过于不幸的人有理由自杀。康德认为不可以自杀属于绝对命令,这是不对的,这个想法只是基督教的意识形态。
如果“不可自杀”具有绝对性,只有当以“生命”作为分析单位和最高价值时才说得通,可是,人的生命就是用来实现为“生活”的,生活才是关于人的存在的有效分析单位,没有生活的生命是无意义的,这正是人的存在有别于其他存在的地方。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既然幸福是伦理学的第一问题,那么伦理学首要的原则必定是一条“幸福公理”,而且是一条在每个人身上有效的普遍必然的幸福公理。
幸福一直是一个特别含糊的概念,它过于美丽,于是人们喜欢滥用这一概念,而且不分场合,无论是浮华的、轻浮的、认真的和严肃的场合,以至于幸福被混同于快乐、利益、福利和完美生活之类。幸福概念虽然看起来说不清,就像“时间”、“存在”等等基本概念一样,但人们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幸福,尽管这种“知道”不一定是理解,而更多是体会,是情感性的“懂”(属于 heart)而不是理性的“知”(属于 mind)。
首先有必要区分幸福和幸福感受。幸福感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它意味着经验着幸福时的心理过程。幸福感实际上无须讨论,每个人在从事幸福的活动时都能准确无误地获得幸福感,谁也不会在感觉上犯错,这就像一个人总能清楚地意识到另一个人是否真诚一样。
感觉不是一个关于客观事实的证明,所以总是被认为是不可靠的“杂多材料”。毫无疑问,感觉不能证明客观事实是什么样的,它可能是关于客观事实的一个幻觉,但是幻觉本身却也是个事实,是个属于自己的“主观事实”,比如说某人总是欺骗自己说他在某方面很伟大,虽然不是事实,但这一欺骗“导致快感”却是个事实,于是“伟大幻觉”对于他就是个主观事实。
由于人天然有着敏锐的感受力,所以企图在感觉上欺骗别人是一件愚蠢的事情,尽管有时有的人能逼真地表演某种感觉,就像好演员那样演得跟真的一样,我们在做事情上受骗了(比如说被人忽悠去做了蠢事),但在感觉上仍然没有受骗,因为既然演得和真的一样,那么我们就会准确地敏感到那种被表演出来的感觉。而一旦在某个地方演得不真实,我们同样马上就敏感到不真实。
所以说,感觉不值得太多分析,反正我们不会在感觉上犯错。有时我们会从知识论意义上去怀疑感觉,但所怀疑的毕竟不是在我们身上发生着的感觉,而是在怀疑这种感觉是否表明了相应的身外事实。即使一定要分析感觉,也无非描述为兴奋或抑制、轻松或紧张、快感或痛感之类,这些心理性的描述无助于理解什么是幸福。所以说,幸福与幸福感是两个概念,幸福感不成问题,而幸福却是一个难题。为了理解幸福,我们需要进一步弄清它与其他一些事情的区别:
(1)幸福与快乐的区别。我们已经知道,从心理学角度几乎无法真正有意义地区分幸福与快乐,它们在心理上所引起的感受即使有所区别也是缺乏理论意义的,比如说强度上或持久度上的区别。据说快乐表现为兴奋,而幸福感则是持久的祥和愉快感觉。这类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人为的,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尤其不能把幸福还原为快乐。
现在的庸俗心理学喜欢以科学和量化的名义把复杂深刻的经验还原为简单肤浅的“类似”经验。我们只能从别的角度来加以区分。尽管快乐为人生所必需,没有快乐的人生是可怜的人生,或者说,没有快乐的人生是“过不下去”的,是不堪忍受的,但幸福对于人生比快乐更重要,以至于可以说是决定性的,没有幸福的人生是毫无意义的人生,没有幸福的人生是“白过的”生活,是生命的虚度,尽管是可以忍受的,但没有人愿意过仅仅可以忍受的生活。
这样一种区分方式根据的是快乐或幸福的结果,这样就可以避免那些不能明确的描述。快乐是消费性的,每次快乐都一次性消费掉,它留不下什么决定人生意义的东西(回忆快乐不仅是很困难的而且是不太快乐的,一个只能试图回忆快乐的人是可怜的人),这个局限性显然大大减弱了快乐的重要性。
由于存在着这个局限,留不住的快乐就无法构成人生的成就。而且,从比较苛刻的角度去看,快乐甚至还很难保证真的快乐,叔本华的歪论是这样的:如果满足欲望则厌烦;如果不满足欲望则饥渴,反正无论快乐还是不快乐终究都是不快乐。叔本华的谬论当然不对,人人都知道,满足欲望无论如何总比不能满足要好得多,但这个歪理却可以引出一个意外的启示:快乐终究不能满足生活的意图,进一步说,快乐和幸福决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人生意义是不可理解的。
与快乐相比,每一种幸福都是非消费性的,它会以纯粹意义的方式被保存积累,会永远成为一个人生活世界中抹不掉的一层意义,当然它不是相对于我思(cogito)的纯粹意义,却是我心(heart)的纯粹意义,它虽然与感性经验始终分不开(这与思想性的意义即胡塞尔所谓的 cogitatum qua cogitatum 不同),但却也能够成为抹不掉的绝对意义。这些由幸福所造成的意义能够改变人生的整个画面。幸福正是生活本身的成就,是人生中永恒性的成就。一个人哪怕只是曾经有过幸福,他一生都将是有意义的。
(2)幸福与欲望满足的区别。欲望被满足通常是快乐的,无论欲望的满足是否真的带来货真价实的快乐(对此可以有叔本华式的怀疑),这种满足至少是令人感兴趣的。欲望不讲道理,它可以使人们兴高采烈地做蠢事而且还乐此不疲。人总愿意欲望能够得到满足。但是,欲望被满足恰恰意味着这种满足的意义是有限的,因为追求满足就是期望有一个结局,而有一个结局的事情的意义必定是有限的。有结局就是好东西会变得“没有了”,这是个缺陷。尽管生命也是有限的,但人们却不会因为生命有限而喜欢有限的东西,相反,正因为生命是有限的,所以人们对那些看起来似乎具有无限意义的东西最难以忘怀。
生命的有限性是天然的,这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于是,每个人最关心的就是那些尽可能贯穿整个生命的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对于一个人来说,最有意义的事情就是没有人为结局的事情,尽管任何事情都难免有一个自然结局(生命如此短暂,生命中一切有意义的事情终将随生命的结束而自然地结束),但只有不是人为的结局,就有永恒的感觉,就会感觉常新。
只有具有无限意义的事情才是幸福的源泉,具有无限意义的事情是做不完的,所以值得一生去追求和珍爱。只有具有“做不完”性质的事情才能保持生命的冲动和创造性。这就是为什么科学、艺术和思想会成为艰苦而幸福的工作,也是为什么诸如爱情、亲情、友谊之类的事情具有永远的魅力并且成为生活永恒主题的原因。其实人们早就发现,过分的满足或重复的满足令人厌烦,而幸福却多多益善。
(3)幸福与利益的区别。在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获得足够的利益,否则难以生活,但生活并不是为了利益,与此相反,利益是为了生活,否则利益的意义无法理解。利益的意义是巨大的,但它的意义在于它的工具性,只有当它对别的事情有意义时才是有意义的。利益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财富和权力,这些东西的意义只有当它们在生活中被用来从事某些事情时才生效,这意味着利益永远只能是手段,永远是一种生活意义的中转方式。
而幸福的事情才是生活的目的,一切行动最终都是为了幸福,但却不能想像幸福还为了什么。所以,利益只是实现生活目的的一个条件,而幸福则是生活目的得到实现的效果。因此,充足的利益也不能必然地保证幸福,利益不是幸福的充足理由。无论有多大的财富和权力,人还必须是在做有意义的事情中才获得幸福。这一点其实是人人知道的,所以人们才会说,幸福是金钱买不来的。在这个常识背后的深刻道理是,幸福始终是存在于行动中,幸福必须身体力行,是在“做”事情中做出来的生活效果,所以除了自己亲身亲手去做出幸福,不可能有别的替代方法。
幸福的“亲身性”决定了幸福不可能是身外之物所能够替换的。毫无疑问,物质条件(人的自然条件和财富权力)是创造幸福的条件和资源,人不可能以无米之炊的方式创造出幸福,幸福是实实在在的生活效果而不可能是幻觉(“知足常乐”之类的说法是不太可信的,因为幸福的幻觉难以长时间地坚持),但是幸福的条件不等于幸福,幸福终究是“劳作所得”(在广义上的“劳作”,即有意义的生活行动,而不限于生产行为)。
由于上述的这些区别,幸福也就无法借助“我想要的”或“我意愿的”这类概念来定义;同样也不能通过满足潜意识中想要的东西来定义,实际上潜意识中的冲动如果不是某种病态心理症结就无法构成被意识压抑的冲动。总之,幸福不是某种主观意向被满足的结果(无论是清晰的还是不清晰的意向)。
通常人们关于幸福的理解大概可以概括为“心想事成”,这不是错的,但还有所欠缺。欠缺某些必要因素的理解会导致严重的漏洞。“心想事成”可以分析为:我想要 x,果然得到了 x。这一结构确实是幸福的结构,但是关于这个 x 却有几个可疑的问题:
(1)这个 x 虽然是我的意向,但它是否真的对我是好的,这一点不可能由我的意向来定义或证明。我有可能比较变态或者愚蠢,等等情况,结果我想要的正好是对我坏的事情,或者是没有意义的东西。就像对他人,我们有可能好心做坏事,对自己也一样可能好心做坏事,所以“我想要的”不等于“对我好的”。
(2)由于知识和信息的欠缺,我确实不知道真正想要的是什么,而别人误导我去相信 x 就是我想要的,就像在这个商业社会里,我们不断被告知什么什么才是我们真正的需要。
(3)我想要的那个 x,假定确实是好的,在许多时候并不是我自己能够给自己的,而是必须由别人给我的,因此,幸福问题必定要卷入他人问题,必定不是自己决定的事情。因此,分析幸福的思想结构不能只是“我”的主观角度。幸福是体现着目的论原则的生活,它有着超越了主观性的原则。幸福的原则并非总是与主观意愿恰好一致,因此,并非每个人在每个时刻都知道如何获得幸福。缺乏目的论眼光的人往往只能拿快乐糊弄自己。但无论如何,幸福原则却是为每个人着想的,它所揭示的生活方式有助于提高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它将指出每一个人如何更充分地利用自由去把各种可能性变成充满活力的现实生活。
为了从正面更好地理解幸福,我将引入“可能生活”这一概念。
注:上文节选自本书章节“可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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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汀阳
评分:8.8
本书以无立场方法论重新分析了幸福和公正问题,试图重建一种综合中西理论优势的当代美德伦理学,其中关于幸福的两条原则,自成目的和他人礼物,典型地表达了作者在美德伦理学上的当代推进。
本书逻辑严密,观点犀利,能让你拥有那些快消书籍不能达到的触动观念底层的收获。作者对中西思想旁征博引,妙语连珠,是本难得不需要忍受“二手翻译”直接看透作者原意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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