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书]《公正》我们的良知该去向何方?
1993 年,迈克尔·乔丹宣布退出篮球生涯,芝加哥公牛队的球迷失落万分。虽然他后来又复出了,并带领公牛队又夺得了三次冠军。但假设芝加哥市政厅或国会为了抚慰芝加哥公牛队球迷们的悲恸之情,通过投票要求乔丹继续打下一个赛季 1/3 的比赛的话,那么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一个法律是不公正的,是对乔丹的自由的一种侵犯。可是,如果国会不能强迫乔丹重返篮球场(即使只是 1/3 的赛季),那它又有什么权力强迫乔丹放弃他靠打篮球所得的 1/3 的收入呢?
那些支持通过税收来重新分配收入的人们,对自由至上主义的逻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这些反驳大多数都能够得到解答。
反驳 1:税收并不像强迫劳动那样糟糕
如果你被征税,那么你总是可以选择少工作一点以交更少的税;可是如果你被强迫劳动,你就没有这样的选择。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回答:是的。但是,为什么国家应当强迫你做出这样的选择呢?有的人喜欢观看日落,而有些人更喜欢那些需要花钱的活动—比如去电影院,出去吃饭,坐游艇航行,等等。为什么那些喜欢休闲的人,应当比那些更喜欢消费活动的人,交更少的税呢?
让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类比:假如一个小偷闯进你家,他的时间只能允许他要么偷走价值 1000 美元的平板电视,要么偷走藏在床垫下的 1000 美元。你可能会希望他偷走电视,因为你还可以选择是否再花 1000 美元再买一台。可如果小偷盗走了现金,那么就不会给你留下这样的选择了(假设现在已经来不及退还电视以获取全额退款了)。但是,这种更希望损失电视(或少工作一些)的选择偏离了话题;那个小偷(或政府)在两种情况中都做错了,无论受害者会做出什么样的调整来减轻他们的损失。
反驳 2:穷人更需要钱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回答:可能是这样。但这只是说服富人通过自由选择来援助穷人的一个理由。它并没有证明,强迫乔丹和盖茨捐助慈善是正当的。从富人那里偷钱给穷人,仍然是一种偷盗,而无论这是由罗宾汉来完成还是由政府来完成的。
让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类比: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正在做透析的病人比我更需要我的一个肾(假设我有两个健康的肾),就意味着他有权得到它。国家也没有权利索要我的一个肾来帮助那名正在做透析的病人,而无论他的需要有多紧急、多迫切。为什么呢?因为它是我的。需求并不能践踏我用自己拥有的东西去做想做之事的权利。
反驳 3:迈克尔·乔丹并非单独作战,因此他欠那些对他的成功有所贡献的人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回答:乔丹的成功确实依赖于他人,篮球赛是一种团队竞技。人们不可能支付 3100 万美元来看他在一个空荡荡的篮球场上自由投篮。如果没有队友、领队、教练、裁判员、广播员以及场地维护人员等,他就不可能获得那么多收入。
可是,这些人的服务已经获得了其市场价值。尽管他们赚得比乔丹少,可是他们自愿地接受了对他们工作的回报。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乔丹一部分收入是他们的。即使乔丹亏欠他的队友和教练,我们也很难弄明白这种亏欠如何能够证明对他的财产征税以给饥饿者提供食品券、给流浪者提供公共住处是正当的。
反驳 4:并不是真的没有经过乔丹本人的同意而对他征税。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在制定他所遵从的法律时他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回答:民主的同意并不够。假设乔丹投票反对这项税务法,可是它最终还是通过了。美国国税局(IRS)会坚持让他交税吗?当然会。你可能会认为:既然生活在这个社会,乔丹就表示同意(至少是含蓄地)遵守大多数人的意志并服从于法律。可是这是否意味着仅仅由于作为公民而生活在此地,我们就给那大多数人写了一张空头支票,并事先同意遵守所有的法律,而无论它们正当与否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大多数就可以违背少数人的意愿而对其征税,甚至没收其财富和资产。那么,个人权利如何安置?如果民主的同意证明了拿走财产的正当性,那么它是否也证明了夺走自由的正当性?这个大多数群体是否可以剥夺我的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并声称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公民,我已经对它的任何决定都表示同意了呢?
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对以上四种反驳都已经准备好了回答,可是还有一种反驳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们难以解决的:
反驳 5:乔丹很幸运
他幸运地拥有那使他在篮球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能力,并幸运地生于这样一个社会,它奖励那种腾跃空中大灌篮的能力。无论乔丹如何努力地去发展他的技能,他都不能声称自己有资格获得这些自然天赋,以及他有资格生活在一个喜欢篮球并愿意为之支付高报酬的时代。这些并不是他所作所为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说他在道德上有权利保留他的能力所带来的所有收入。共同体为了共同善而对他的收入征税,这并没有对他做什么不义之事。
自由至上主义的回答:这一反驳质疑乔丹的天赋是否真的是他的,可是这一论证路线可能非常危险。如果乔丹没有权利拥有那些源自于其能力的运用而获得的收益,那么他就并非真正地拥有这些能力;而如果他不拥有这些能力和技能的话,那么他也并不真正地拥有自身。可是,如果乔丹不拥有自身,那么谁拥有呢?你确定你想赋予政治共同体对其公民拥有所有权吗?
自我所有权这一观念是有吸引力的,尤其是对那些想为个人权利寻求一个牢固基础的人而言。我属于我自己,而非属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这一观念有力解释了为什么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我的权利是不对的。让我们回忆一下,我们不情愿将那个大汉推落桥下以阻挡失控的电车,难道不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他的生命是属于他的,才感到犹豫的吗?如果那个大汉自己选择跳下去以挽救铁轨上的工人,那么很少有人会反对。毕竟这是他的生命。可是他的生命并不能任由我们夺走或使用,即使我们有一个很好的理由。我们也可以对那个不幸的船舱男仆说同样的话。假如帕克选择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挽救即将饿死的船员,那么大多数人会说他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可是与他同船的船员们并没有权力自己夺走一条并不属于他们的生命。
许多反对自由主义经济的人,会在其他领域援引自我所有权的观念。这可以说明自由至上主义观念具有持久的吸引力,甚至也吸引了那些赞成福利国家制度的人们。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自我所有权在一些论证—如关于生育自由、性道德以及隐私权的论证—中的体现方式。人们经常说政府不应当禁止避孕和堕胎,因为女性应当能够自由地决定如何对待自己的身体;也有些人认为法律不应当惩罚通奸、卖淫和同性恋,因为到达法定性成熟年龄的成人应当自由地为自己选择性伙伴;有些人基于这样的理由—我拥有自己的身体,因此我应当自由地出售我的身体器官—而赞成为了移植出售自己的肾;有些人将这一原则拓展至维护辅助性自杀的权利—既然我拥有我自己的生命,那么只要我愿意,我就应当能够自由地结束它,并获得一位愿意帮助的内科医生(或其他任何人)的帮助。政府没有权力干涉我使用自己身体或处理自己生命的自由。
“我们拥有自身”这一观念体现在许多关于自由选择的论点之中。如果我拥有我的身体、我的生命和我自己本身,那么我就应当能够自由地用它们做任何我想做之事(只要我不伤害他人)。尽管这一观念很吸引人,可是要想欣然接受它的全部后果却并非易事。
如果你被自由至上主义的原则所吸引,并且想看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能走多远的话,就请考虑一下以下案例:
出售肾器官
大多数国家都禁止买卖移植所用的器官。在美国,人们可以捐献他们的一个肾,却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可是有些人认为这些法律应当改变,因为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在等待肾移植中死亡—如果有一个买卖肾的自由市场,那么肾的供应量将会增加。他们还认为那些需要钱的人如果想卖的话,他们应当能够自由地出售自己的肾。
允许买卖肾器官的一个理由是基于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观念:如果我拥有自己的身体,那么我应当能够自由地、如我所愿地出售我的身体器官。正如诺齐克所写:“‘对某物具有所有权’这一观念的核心思想……就是决定对某物做什么的权利。”然而却很少有器官买卖的倡导者们接受这种彻底的自由至上主义逻辑。
其原因在于大多数支持在市场上买卖肾器官的人都强调挽救生命的道德重要性,以及这样一个事实:大多数捐出一个肾的人,都能够用另外一个肾继续生活。然而,如果你相信你的身体和生命是你的财产,那么这些考虑就都不真正重要。如果你拥有自身,那么你如自己所愿地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就是出售自己身体器官的一个足够的理由。你挽救的生命或你做的善事都是无关紧要的。
为了弄明白为何如此,让我们来想象两个有点极端的例子:
首先,假如那个想购买你另外一个肾的人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他之所以出价 8000 美元购买你(或更有可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农民)的一个肾,并不是因为他十万火急地需要器官移植,而是因为他是一个古怪的艺术品经销商。他向富裕的客户出售人体器官,以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应当获许为了这种目的而买卖肾器官吗?如果你认为我们拥有自身的话,那么你就会很难说不。重要的不是目的,而是如自己所愿地处理我们所有物的权利。当然,你也许会反对滥用身体器官,只赞成为了挽救生命而出售器官。然而,如果你持这种观点,那么你对器官自由买卖的辩护就不是基于自由至上主义的。你可能会承认我们对自己的身体并没有一种无限的所有权。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第二个例子。假如一个印度村庄里的某个艰难维生的农民,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将他的孩子送进大学。为了筹这笔钱,他卖了一个肾给一个亟须进行移植的美国富人。若干年以后,当这个农民的第二个孩子也到了进大学的年纪时,另一个购买者来到了他们村庄,并出高价购买他的第二个肾。他还应当自由地出售这个肾吗?—即使这样会要他的命。如果器官买卖的道德理由基于自我所有权观念,那么答案就是肯定的。这个农民拥有自己的一个肾,而对另外一个肾就没有所有权—这说不通。有些人可能会反对说,没有人应当被引诱为了钱而放弃自己的生命。可是,如果我们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那么这个农民就有权出售自己的第二个肾,即使这样就等于出卖他的生命。(这一情形并不完全是虚构的。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一个加利福尼亚的囚犯想把自己的第二个肾捐给自己的女儿,但被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拒绝了。)
当然,我们可能仅仅允许那些用来挽救生命,并且不危害出售者生命的器官出售。然而,这样的一项政策就不是基于自我所有权的原则。如果我们真的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那就应当由我们来决定是否出售我们的身体器官,是否为了某种目的冒某种风险。
辅助性自杀
2007 年,79 岁的医生杰克·凯沃金(Jack Kevorkian)出现在密歇根的一个监狱,因为他八年来一直给那些身患绝症的、想死的病人提供致命性的药物。作为保释的条件,他同意不再帮助任何病人自杀。在 20 世纪 90 年代,凯沃金医生(他以“死亡医生”之名被人熟知)一直参加争取允许辅助性自杀的法律通过的运动,并且身体力行,帮助 130 人结束了他们的生命。他给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电视节目提供了一段长达 60 分钟的录像,这段录像记录了他实施谋杀行为的过程:他给一名患有路盖里格氏症(Lou Gehrig’s disease)的病人注射了一剂致命的药物。在交出这段录像后不久,他被指控、审判,并被判为二级谋杀罪。
在凯沃金的故乡—密歇根州,以及在除了新奥尔良州和华盛顿州之外的其他任何一州,辅助性自杀都是违法的。许多国家禁止辅助性自杀,只有少数国家(最著名的是荷兰)明确地表示允许。
初看起来,支持辅助性自杀的论点似乎是自由至上主义哲学的一次书面申请。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而言,禁止辅助性自杀的法律是不正当的,其原因如下:如果我的生命是属于我的,那么我就应当可以自由地放弃它;如果我与某个人达成一个自愿的协议以帮助我结束生命,那么国家就没有权力干涉。
然而,允许辅助性自杀的理由,不一定要依赖于这样的观念—我们拥有自身,或我们的生命属于我们自己。有些支持辅助性自杀的人并没有援引自我所有权,而是以尊严和同情的名义加以支持。他们认为,那些正遭受巨大痛苦的患有绝症的病人,应当能够加速他们的死亡,而不是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中苟延残喘。甚至那些相信我们拥有维持人类生命的普遍义务的人们,都可能据此推论,在某些时刻,同情的要求超过我们维持人类生命的义务。
自由至上主义为那些身患绝症的病人的辅助性自杀所作的推论很难脱离同情性的推论。为了评价自我所有权观念所具有的道德力量,让我们来考虑一个与绝症患者无关的辅助性自杀的案例。不可否认,这是一个怪异的案例,可是这种怪异却能让我们评价自由至上主义的逻辑本身,而不用考虑尊严和同情。
经双方同意的吃人
2001 年,在德国罗滕堡的一个村庄,发生了一桩奇事。伯恩德–于根·布兰迪斯(Bernd-Jurgen Brandes),一名 43 岁的软件工程师,回应了一则网络上的广告。该广告寻找一些愿意被杀且被吃掉的人,由阿敏·迈维斯(Armin Meiwes)—一名 42 岁的电脑技术人员发布。迈维斯没有提供任何经济补偿,而只有这种体验本身。大约有 200 人回复了这则广告,其中四个人赶到迈维斯的农舍参加面试,但后来他们表示对此不感兴趣。然而,当布兰迪斯遇到迈维斯,并在喝咖啡时考虑后者的提议时,他同意了。后来,迈维斯杀死了他的客人,将尸体肢解,并把其装进塑料袋保存在冰箱里。直到他被捕时,这个“罗滕堡的食人者”已经吃掉了他那个自愿的受害者的 40 磅肉,其中一部分肉是他用橄榄油和大蒜烹饪过后再食用的。
当迈维斯被押受审时,这一骇人听闻的案件深深地震惊了公众,同时也让法庭非常困惑。德国没有禁止吃人的法律。辩护律师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判谋杀罪,因为这个受害人是自愿参与自己的死亡体验的。迈维斯的律师认为其当事人只是“被要求杀人”而有罪,这是一种辅助性自杀,最多只能判五年的有期徒刑。法庭将迈维斯判为过失杀人并判处八年半的有期徒刑,试图以此来解决这一难题。可是两年之后,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过于宽大的判决,并将迈维斯判为终身监禁。这一卑劣的故事以一种怪异的结局而收场。据报道,这名食人杀人犯在监狱中变成一名素食主义者,因为他认为工厂化农业经营太不人道了。
两个成人之间相互同意的同类相食,向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原则以及由此得出的公正观念,提出了一种终极性的考验。这是辅助性自杀的一种极端的形式。由于它与缓解一名绝症患者的痛苦无关,因此它只能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我们能如自己所愿地对待它们—而得到辩护。如果自由至上主义的主张是对的,那么禁止达成同意的食人的法律就是不正当的,是对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国家不能惩罚阿敏·迈维斯,就像它不能为了帮助穷人而向比尔·盖茨和迈克尔·乔丹征税一样。
注:上文摘自本书章节”我们拥有自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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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名: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作者:[美] 迈克尔·桑德尔
译者: 朱慧玲
评分:9.1
当我们遇到生死抉择的时候,为什么我们常常违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可是,当我们口口声声说生命至上时,为什么像福特汽车这样的企业却会给生命贴上价格标签?如果我们尊重个体的权利,但为什么大多数人又会反对同性恋婚姻?我们认为法律必须保护合同的有效性,但为什么一些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却被法院推翻?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潮、我们的正义观,正陷入尴尬的两难选择当中。我们甚至怀疑法律是否是公正的,因为法律无法回避个人的道德判断,无法做到中立性。我们能否找到另外一条道路,让我们的社会规范即体现人性,又体现客观性?“世界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的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寻找的,正是我们期待的有关公正的第三条路径:培养我们每个人的德性,做出有道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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